浅谈对动物权利的思考

(这已经是17年的文章了)

 

在上个学期的时候读到过一篇论述动物权利的文章。文章本身的论点很多,但是我比较想写的只是其中一个关于动物权利的。这篇文章认为动物和人一样,天生就拥有一些基本的权利,比如生存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本身是由大自然所赋予的,并非是法律给予,因此尽管法律没有说有相关条例,这些权利也理应被法律保障。就这个观点来说,我其实本身并不赞同也不反对人和动物天生存在某些权利这个问题本身,我比较想讨论的问题和权利本身存在与否无关。就我个人而言,权利本身是否存在和权利是否被法律保障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你可以说有些权利是天然存在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因为这个权利存在,所以我们就要求法律一定保障这个权利。不过这个问题我想再展开一点,结合着整个论点来说。

在我说明为什么权利存在和权利保障是两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说一下我这个论点本身的大前提。我假设,若这个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处在无政府无政权的状态下,那么这个世界的状态一定是无限接近于混乱的。这个部分我和霍布斯等人的观点相对一致,我并不认为自然的状态下,人类世界的状态会是完全和谐的。也就是说,在有人手握政权之前,世界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陷入混乱。并且由于这个世界会在一定程度上陷入混乱,对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现在所希望的相对比较美好的生活都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些希望都需要相对稳定的环境。

因此,我假设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的人都会期待一个相对安稳的世界局势。而这样安稳的秩序就现在来说,是政府与法律共同完成的。我在这里暂时不想讨论政府与法律的关系,请各位暂时无视掉政府,只关注法律。我个人的看法是,法律的存在是让我们放弃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和权利从而换取一个我们都相对认同的社会秩序,不管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如何建立的。一部好的法律应该能让我们自愿交换出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然后换取这样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我们那些不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权利与自由会由法律保障,我们同时也需要承担一些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然后用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来换取法律对我们权利的持续的保障。由于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都损失了自由,所以如果有人违法,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是破坏了我们对于自由和权利之间的一个平衡。这样的行为一个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第二个则是对所有遵守法律的人并不公平。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平衡,而遵守法律与接受违法的惩罚本身也是平衡的一部分。因此不管这个人动机如何或者这个人是否会被社会原谅,接受惩罚都是必须的。但是这个人所接受的惩罚必须与他所犯下的过错相互抵消,不然会再次打破平衡。平衡的法律会让国民自愿的接受这样的法律,而不平衡的法律则会挑战社会秩序本身。

以上是我所有论点的大前提,现在我们要看所谓的基本权利是落在哪里。首先先说基本的权利,如果要论证动物在人类社会中有基本的权利,那么你就必须要论证这个基本权利的来源。我之所以不认为基本权利的存在与保障是相同的,主要是因为大自然中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无法真正意义上得到保证的,弱肉强食,强者并不会在意弱者的基本权利,就如同捕食者不会去考虑猎物的生存权。但是你若说基本权利在大自然里面是并不存在的,那么就不能解释为什么会有捕食者与被捕食者之间的生存博弈这个问题。因为生存权是存在的,所以捕食是合理的。同样,因为生存劝是存在的,因此从被捕食者那里逃离也是合理的。所以说到底,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动物的基本权利在自然中是不会被绝对保护的,所以基本权利是否存在与权利能不能保障是不完全一样的问题。而就像刚刚所说的,动物的基本权利无法在大自然里被完全保障,因此能否保障动物的基本权利这一议题只能够在人类社会中去讨论。

但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权利由法律保护,与之相对的是我们将要肩负同等的社会责任才能保证我们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中是被认可的和保障的。动物并不肩负同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他们基本权利的来源是一部分人的道德法则,而这样的法则甚至不能涵盖所有的道德标准,因此这样的基本权利是否是全世界都认可的这个问题本身就很值得探讨,更不要说要让法律去保护这些权利了。那么道德中的法则是否能够被纳入法律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本身也很有争议性。就如同我刚刚指出的,一部分人的道德法则并不是全部人的道德标准,因此每个人和每个人之间也不一定有着完全一样的道德准则。除非你认为这个世界上有且只有唯一的一个道德标准是全人类必须无时无刻不遵守的,并且这个要求是绝对正确的,不然你很难去找到一个能够让全体都认同的道德准则并将其纳入法律。那么也就是说,不管动物的基本权利是否是一个在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概念,你都很难将动物的基本权利完全纳入法律的范围。如果想要强行将动物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中保障,那么这势必会侵犯到一些人类的权利与自由。因为动物并不能主动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也不会主动去遵守人类定下的法律,因此你若把动物放在和人同样的位置上,那么这就是对人类的不公平,因为人类在这样的系统下付出的,总是比动物要多。

但是我们就应该完全讲动物的权利弃之不顾吗?我也并不这样认为。因为人类作为一种能够不断思考和创新的物种,我们已经认为自己将自己的文明进化到了一定的程度。某种意义上大概也是我们把自己称为“文明”的原因,我们总是认为自己是高于很多物种的。且不说这个想法是否正确,我想表达的意思是,我们总归还是在一些问题上在追求基本的需求的同时,也在追求精神上的一种满足。这也是道德存在的意义之一。那么由于这个道德的存在,我们中的一些人认为动物的一些苦痛是没必要承担的,比如屠宰时没有必要让他们感受到巨大的痛苦、宠物并不应该被虐待等等。我并不认为这些是错误的,实际上也确实有很多法律和条例把这样的诉求变成规范,要求人们去实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这样的诉求是不会挑战到社会秩序的,我们中的很多人也会欣然接受。但是这还是并不能代表所有的人类都会无条件同意将动物的基本权利无条件纳入法律的保障。所以我还是希望,如果你认为动物的权利是应该被法律所保障的,那么请你务必去研究并发表论文说明为什么这样的权利应该被保障、这样的保障会不会造成任何人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损失是否会打破现有的平衡等等。就现在的社会来说,法律手段才是权利保护的最有效的方式,其他任何方式终归还是会回到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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